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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人民法院试点开具《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
作者:汉台法院 胡喆  发布时间:2024-04-03 10:21:54 打印 字号: | |

3月26日,陕西高院召开“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召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监管局、部分省级银行金融机构、试点法院共谋会商试点任务细化落实。作为四家试点法院之一,汉台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亮在会上作主旨发言,详细介绍了汉台辖区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协作配合,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

按照试点部署,汉台区法院聚焦合力强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便捷商业银行依规核销、展现金融治理司法担当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二号司法建议精神,钻研吃透核销预查制度要义,强化辖区金融监管、商业银行联动协同,率先于3月22日向辖区某银行开具首份《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


一段时间以来,为满足贷后呆账核销需求,即使诉讼无法追回,商业银行也需穷尽司法途径,通过诉讼、执行程序获得“终本裁定”,客观上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人力,也挤占大量司法资源,造成诉讼程序空转。此次试点核销预查证明制度,辖区内商业银行可以针对两人以下自然人借款人、标的额30万元以下无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提出申请,经查询如借款人已经因其他案件无财产可执行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的,法院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开具核销预查证明并附相应终本裁定,以供商业银行依规进行呆账核销。试点制度大大节约了商业银行获得核销凭据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为推动金融纠纷源头实质化解、优化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下一步,汉台区法院将进一步加大试点制度宣传力度,加强与辖区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联动协同,在制度细化完善、程序规范衔接等方面探索总结,为试点制度在全省推行提供可借鉴的审判经验。


 
责任编辑: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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