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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法院1案例入选陕西高院发布的10件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30 10:20:1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婚姻关系、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妇女权益保护、老人赡养等家事问题愈发突出。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广泛推广应用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以及离婚证明书等“四令一书”的举措,更好维护妇女儿童及老年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婚姻家事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行为的功能,进一步深化诉源治理,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良好风气,陕西高院评选了全省近年来家事审判中的10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四令一书”运用、婚姻人身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老年人权益保护等案件类型,其中汉中法院1案例入选。

此次发布的这10件典型案例是近年来全省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一个缩影。随着社会发展,针对家事审判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省高院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指导中基层法院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适时发布新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更好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父母怠行教育职责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基本案情】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田某与张某、张某某(未成年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张某某实施不良行为,与监护人张某怠于履行教育、监护义务有关。

【处理结果】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避免出现违法乱纪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实施了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张某作为张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存在怠于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向监护人张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送达至张某某就读学校。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护人的教育引导和家庭氛围的影响。作为监护人负有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的义务。本案依法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出监护人应从各个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并明确了监护人如违反法定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有效督促了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



 
来源:陕西高院
责任编辑: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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