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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治政府建设上率先突破
作者: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2-07-12 14:48:58 打印 字号: | |

 作者系天津大学特聘教授,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熊文钊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治化轨道,权力与责任紧密相连,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权自法出、职权法定,法不授权不可为”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之一,就是要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其中,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乃至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动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是党中央立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全局,在全面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法治政府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优化政府职能体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关键是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要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建设法治政府,要加强行政组织立法,落实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职权法定,二是权责一致。行政组织法是规范依法行政主体的法律,直接关系能否建成一个结构合理、权力配置适当、运作协调、廉洁高效,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行政组织体系。当前,一些地方政府正在制定权力清单,清单中权力的设定应依据行政组织法中关于职权的规定以及由此制定的单行法中关于具体职权的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加强行政程序立法,推进行政程序法治化。政府要做到依法全面履行职能,除了加强行政组织立法以外,还应当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我国已经颁布行政诉讼法,出台多种行政行为程序制度,但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涵盖各个领域和层次的行政程序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相关立法工作需要持续推进。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完善有关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体系。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

  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在公开的内容上,要一体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

  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和创新行政监管体系,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

  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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