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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法院:钱又不是我用的,为啥要我还?
作者:宁强县法院 罗贤玉  发布时间:2022-06-13 15:31:25 打印 字号: | |

“我又没有用过这笔钱,要钱你们去找严某,钱是他借的也是他用的,为什么告我,要我来还钱……”张某情绪激动反反复复说着这句话。

原来严某系张某姐夫,因自己征信问题从银行贷款贷不下来,就找张某帮忙从银行进行贷款,然后借给自己使用。某天,严某带张某到银行,张某向银行提交申请贷款50000元,并与银行签订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张某办理的银行卡账号发放了借款50000元,张某将该卡交给严某支配使用,严某按季清息。后来严某生意失败玩起了失踪,该笔贷款并未归还,银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面对情绪激动的张某,承办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银行起诉他的原因以及要承担的责任。张某听了法官对其释明的法律规定,无奈地告诉法官“他在其姐夫严某承包的工地干管理,当时需要周转金给工人发工资,就让他去银行帮忙贷款,承诺收回工程款立即还款,也不需要他清偿利息承担任何责任,想着都是一家人,能帮就帮一下就答应了,随即回家取来身份证二人一起去银行办手续,他就签了个字办了张卡,卡办好直接就交给了严某,不知道卡里多少钱,钱是自己姐夫严某所用。现在严某婚离了跑路了,留下这笔债务让他还,他只是名义贷款人,并未实际使用该笔贷款,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借款贷款合同的内容及签订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贷款申请书、合同均是张某签字捺印,贷款也是发放到张某名下银行卡账户,张某就是借款人,即使张某非贷款实际使用人,其亦应承担偿还责任。张某可在偿还借款后,向实际用款人严某主张权利。故张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张某对所欠贷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提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间提出帮忙贷款或者当担保人签字的事情常有发生,很多人都会觉得没关系仅仅是签个名字而已就随便答应,往往忽略了签字后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在为他人贷款或担保签字前应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和需要承担的后果。总之,牢记签字容易担责难,签字之前请三思!



 
责任编辑:张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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