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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被扣分,出借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借车人消除违章记录?
作者:镇巴法院 张开义 丁梧宸  发布时间:2019-12-25 16:43:53 打印 字号: | |

2019年9月7日,被告许某从原告唐某处借得一辆加长礼宾车用于帮朋友接亲。9月9日,被告将车归还原告,后原告通过查询得知被告在驾驶该车行驶至京昆高速路段时因超速被罚款200元,并扣除6分。原告随即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处理违章,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交纳违章罚款200元及消除扣分,并赔偿原告因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及审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由被告交纳罚款200元、消除扣分赔偿损失三项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以下三种观点对原告提出的第3项诉讼请求观点一致,认为应结合事实及证据认定,若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对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意见分歧较大):

1、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第1-2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起诉。

2、原告系纠纷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将车辆借给被告使用,有权要求被告消除借用期间的违章记录,故对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3、此案件中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不予受理。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对交通活动中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扣分的方式予以处罚,是为了保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方法之一。作为行政处罚的方式,罚款、扣分依法应针对实际驾驶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违背了行政处罚的目的和功能,是被明确禁止的。车辆驾驶的过程中是谁违章,如何处罚,处罚谁以及处罚是否正确,均属于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违章罚款和记分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原告的主张不是单纯的民事权益纠纷,对非实际驾驶人代替处罚后再追偿也涉及到行政处罚的正确性认定,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应驳回起诉,对此应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予以处理。对原告的第3项诉讼请求,应结合事实及证据认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不予受理。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第3项符合法院受案范围,故法院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款的规定,针对部分不应受理的诉讼请求应驳回起诉。

 
来源:镇巴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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