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程某甲及母亲王某(其夫早已去世)在镇巴县长岭镇中坝村大院子小组公路旁自家承包地里修建砖混结构三间一层房屋。2011年8月王某去世,由其子程某甲、乙、丙三兄弟共同安葬,王某生前有子女六人,即本案五被告和程某甲。2012年8月程某甲在原三间住房顶上加修两层及修建过道楼梯间,将原伙房拆除修建新伙房。同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公历2013年2月5日)程某甲举办房屋竣工仪式,此时加修建的二层三层、楼梯间、伙房一层主体竣工、伙房二层修建过半。2013年农历正月十二日(公历2013年2月21日)原告杨某与程某甲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同居生活,杨某与程某甲加盖楼梯间房顶,修建伙房二层以上的房屋及将新修建的房屋墙壁进行粉刷。杨某与程某甲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2017年农历冬月三十日(公历2018年1月16日)程某甲因病死亡。之后杨某与程某五兄妹因房屋权属发生矛盾。原告杨某起诉被告程某五兄妹,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杨某对长岭镇中坝村大院子小组砖混结构三间两层半房屋享有共有权。
原告杨某1996年5月27日与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王家沟村蒋某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杨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5月9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杨某与蒋某自愿离婚。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1、婚内与他人同居,在原有房屋基础上添附财产,同居者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还是债权?2、同居者只主张房屋共有权能否得到支持?
观点一认为:原告杨某与程某甲同居客观存在,虽不受法律保护,但财产权应平等保护,同居时所添附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原告只主张共有权确认,应予支持。
观点二认为:原告杨某与程某甲属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程某甲死亡后,原告杨某无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原告杨某与程某甲同居期间添附的财产,应视为按份共有的债权,原告杨某只享有债权请求权,对其主张共有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原告杨某有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程某甲同居生活,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不能被社会所理解和支持。本案不同一般同居关系。一般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事实婚姻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原告杨某修建和添附的财产是在程某甲和母亲修建的房屋上形成的,添附的财产与原有的财产是一个整体,具有物的不可分割性,原有财产其价值远远大于修建、添附的财产。
3、原告杨某不是本村村民,对程某甲的遗产也没有继承权,原告杨某对一楼三间住房及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4、因杨某与程某甲属同居关系,所共同修建、添附的财产只能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原告杨某对修建、添附物只能享有按份的债权,即取得相当于实有份额的补偿的权利。原告诉讼主张是确认其共有权欲达到实际占有的目的。原告杨某坚持主张共有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只能审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