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国家枪支管理秩序及社会稳定,防止利用枪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司法解释明确了所谓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在客观方面,持有指的是控制、占有、可支配,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得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枪犯罪,查处大量非法持有枪支案件,通过法院审判,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同时也有许多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作为犯罪处理并给予刑事处罚,这部分案件,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并非用于犯罪,且没有造成危害他人或者公共安全的后果,宣判后基本上能够息诉服判,但该类案件的处理却并没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并未体现出刑法严厉惩处涉枪犯罪的立法本意。本文以南郑区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现状为视角,对南郑法院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所审理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归纳总结该类型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预防该类案件频发的建议。
南郑法院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南郑法院共审结涉枪案件21件,其中非法持有枪支罪19件,涉案19人,被告人全部认罪,涉案19人均给予刑事处罚,其中宣告缓刑17人。(详见以下柱状图)
(一)被告人均为男性,年龄偏高,文化水平偏低。近三年来,在审结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中,涉案19人,全部为男性,其中35岁以下3人,35岁-60岁10人,60岁以上6人。涉案的19人中,高中以上文化水平0人,初中文化水平4人,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11人,文盲4人。
(二)案发地多集中在偏远村镇,人口密度低。在近三年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15起案发地地处偏远,多位于黎坪、碑坝等镇,案发地人口居住相对分散。这些案发地的共同特点就是地理位置偏远,多丘陵、山地,人群居住相对分散,户与户之间相距甚远。
(三)非法持有的枪支多为自制,用于生产生活或者作为遗物保管,未造成实际危险。近三年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共计查获枪支24支,其中自制枪支21支,自制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9支。其中有9起案件,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用于保护庄稼驱赶鸟类,有8起系祖辈遗留,未曾使用。在这17起案件中,多属于静态持有,静态持有与作为型持有相反,行为人并非积极地对违禁品进行控制与支配,已进行触犯刑法规范的活动,而是静态型持有即行为人静止的对某种违禁品进行控制的一种状态①。比如这些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枪支系祖辈遗留下来,被告人在知道的情况下,仍任由该枪支存放家中,没有作为,使枪支仍在自己的控制与占有范围,并没有上交或者销毁。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并非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均不曾发生危害人身安全的实际后果。
(四)被告人多为初犯,认罪态度好,多宣告缓刑。通过前文中的柱状图,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在近三年来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涉案19人仅有二人判处实刑,其他17人均宣告缓刑,占案件总数的95%。一方面,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有17名被告人系初犯,其中有9人均是在侦查机关了解、询问时就主动上交枪支,18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在审理中认罪悔罪态度好,通过委托被告人所在地司法所对被告人的过往表现、居住情况等进行社会调查,有17名被告人社区以及司法机关表示能够回归社会,接受社区以及村组的监督,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南郑地区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之所以呈现以上特点,与行为人的受教育程度、地域生存环境密不可分,主要总结出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案发地区受教育程度偏低,涉案的19名被告人大部分出生于五、六十年代,他们中的大多没赶上义务教育的普及,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这样就导致了法律知识普遍欠缺,法律意识薄弱,他们中的大多数,在案发前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持有枪支的行为是违法犯罪。
其次,地域生存环境引发的狩猎习俗造成遗留问题。南郑地区位于秦巴山腹地,区域内丘陵、山地占全区总面积88.2%。如碑坝、黎坪、福成等偏远乡镇的村组,户与户之间居住的相对分散,村民日常生活范围较小,因此对公安机关多次辑枪活动知之甚少。加之这些地区多丘陵山地,耕地少林地多,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物资匮乏,村民为了生产生活需要,为了温饱,狩猎之风渐浓,多数人通过猎取野鸡等山禽满足生活的需要,因此出现了很多自制枪药。随着生活条件的好转与交通的便利,这些自制枪支被闲置,或者随着使用人的过世,遗留给子女,而继承人日常虽不使用这些枪支,但抱有一种保管遗物的心态,并未对之销毁或上交。
再次,非法持有枪支罪,通常以被告人非法持有作为入罪唯一的标准,而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造成伤害后果,均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刑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均是为了严密法网,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我国刑法对持有的概念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持有的认定为对于某种违禁品单纯的控制、支配的状态。我国将非法持有枪支规定为犯罪,是因为枪支作为违禁品具有危险性,一方面为了避免枪支作为犯罪工具危害社会,另一方面对于缺乏证据证实利用枪支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通过适用非法持有枪支罪避免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因而立法的本意是通过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规定,打击和堵截利用枪支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一些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的处理“重处罚,轻保护”,没有凸显出严厉打击涉枪犯罪的立法本意。
上述原因也暴露出目前南郑地区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存在问题,一是被告人均为没有犯罪前科的农民,因对法律认识不足,持有枪支用于生产生活,不存在犯罪动机,在审理中往往难以接受自己持有枪支没有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二是宣告缓刑后被告人虽能够认罪认罚,但是社会效果并不理想,被告人亲属甚至所在村组认为司法资源应当用在打击危害社会以及人民财产安全的案件上,对非法持枪者可以教育、罚款,不能理解法院给予刑事处罚的原因;三是在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没有凸显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些公安机关为完成办案数量的考核任务,无视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大量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持枪案件作为犯罪处理,往往只要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可捕可不捕的捕,可诉可不诉的诉”,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对犯罪情节中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应受刑法惩罚免责等事由,法院审理时仅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轻处罚,最终均作出有罪判决并给予了刑事处罚。这样不但没有体现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不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公正。
对预防非法持有枪支罪频发的建议:
一、 加大普法宣传,送法进乡村。
针对偏远山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的现象,加大送法下乡的力度。选取典型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例,开展公开巡回宣判,判后答疑,以案讲法,争取让辖区内基层群众更多的学法、懂法、守发、用法,为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二、 教育处罚相结合,强化治安管理力度。
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过程中,针对偏远地区因为生产生活持有,或者存放的遗弃不用的枪支,应当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加大持有枪支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劝诫村民主动上缴枪支,各级司法机关更应积极配合,深入乡村面对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枪支管理规定,教育群众文明守法。对于祖辈遗留下来的枪支,应当积极动员上交,或者经过安全性处理后,捐赠川陕革命纪念馆,这样不仅解决了一部分群众因为情感因素私藏拒缴,更方便了后代缅怀纪念物。
三、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避免为指标办案。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及侦查活动,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发出书面检察建议,避免侦查阶段出现诱供、唆使他人故意承认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其为了达到考核办案数量,将打击重点放在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上,浪费司法资源。
四、完善司法解释,增加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入罪的情节限制。
应结合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共性,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持枪行为区别对待,完善司法解释,增加非法持有枪支罪入罪的情节限制,拟定哪些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中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这样不仅可以体现出刑法总则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更加体现出充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更利于基层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审判实践中,对待涉枪案件要牢牢把握“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主观恶性小,不具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情节显著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针对主观恶性深,严重危害社会的非法持枪案件应重点打击,依法从严惩处。具体到个案中,被告人的生活环境,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原因,所持有枪支的状况,被告人职业及过往表现、有无犯罪前科等,都应当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尤其对于被告人年龄过大,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从宽处理。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
① (参见蔡中军.论刑法中的持有,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