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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考核的建议
作者:陈磊  发布时间:2017-09-06 10:04:04 打印 字号: | |

审判质量和效率考核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基本价值导向,通过设置一整套的量化指标,实现了对审判质量和效率科学、客观的综合评价考核,为人民法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具体的标准。但在当前人民法院普遍加强审判管理的新形势下,特别是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及审判团队模式下,审判质效考核及其运行机制还需要不断地完善,以实现更好的对员额法官及其审判团队的约束与激励。本文从审判质效考核在审判管理中的作用入手,分析当前审判质效考核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审判质效考核的建议,为深化审判管理并促进审判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略抒浅见。

一、      审判质效考核在审判管理中的作用

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法院案件质量进行的整体评判与分析,即是审判质效评估;根据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对一定时间内的审判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即是审判质效考核。它对审判管理作用巨大,主要表现在一下方面:

(一)保障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审判质效考核体系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数据作为评估指标,对审判质效进行量化,形成客观综合评价,能够反映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审判管理提供客观依据。通过设定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对指标数据运行的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偏离指标数据正常范围的相关工作,帮助法院、法官了解自己审判质效情况以及与先进法院、优秀法官之间的差距,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促进审判质量稳步上升,审判效率不断提高。

(二)服务管理决策,考核工作业绩。一是通过对月份、季度指标运行态势的分析,查找出某一时期、其一阶段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便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二是将审判质效指标考核与法院、业务庭、法官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把审判质效考核结果作为立功受奖、评选先进、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就能发挥审判质效考核的激励功能,激发法官干事创业、拼搏进取的精神。

(三)规范权力运行,确保司法公正。通过将上诉发回重审率、上诉改判率、结案率、批准延长审限率、均衡结案率、申诉率等指标纳入审判质效指标并严格加以考核,向外界传递出审判权必须公正、高效、规范运行的信息,可规制权力滥用和审判延迟,减少并杜绝审判、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规现象。同时,审判质效评估考核使审判管理始终建立在对审判工作客观分析和全面把握的基础之上,确保审判管理权积极、适度、科学的运行。

二、      现行审判质效考核存在的不足

(一)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审判质效评估考核从本质上讲只是审判管理的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法官公正高效司法。现行审判质效考核体系中,个别指标涉及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并不完全与法官勤勉尽职、公正高效司法的主观努力同步,如上诉率指标权重设定过高,容易诱发侵害当事人上诉权的现象。又如民事调撤率和行政和解率,两者均能反映法官化解社会矛盾,案结事了的司法能力,但是否愿意调解、和解则是当事人的权利。近几年追求高调解、和解率,法官在此影响下,强化了调解、和解工作的技术性,但高调解率却伴生着高反悔率和高执行率。

(二)地区差异考虑不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地区的法院受案数量远多于经济社会相对落后地区的法院,且前者面临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更多,审理难度更大。在同一省份范围内,各中、基层法院因所处地域不同,也存在类似情况。当前的审判质效考核指标多未区分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比如就调解率来讲,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由于未完全脱离“熟人社会”,调解率自然高于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对此不作区分,在全国范围或全省范围把调解率作为统一的审判质效指标,就会出现考核结果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三)审判质效考核的内容存在漏洞。2008年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的《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仅有二审开庭审理率指标直接反映上级法院办理二审案件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审判质效考核体系也极少对上级法院办理二审案件设定指标进行考核,尤其是对中级法院的主要审判工作未被纳入到评估考核之中。由于对审级监督工作缺乏相关的质效评估考核,直接给上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带来困难,而且容易出现上级法院消极行使、或者滥用审级监督职权的现象。使下级法院不愿意接受上一级法院的裁判,不利于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和谐关系。

(四)难以适应人民法院对不同司法人员管理考核的改革现状。新的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即法官实行员额制,由一名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现行的审判管理主要是针对员额法官进行的,但对于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审判辅助人员的考核管理,也需要制定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考核指标,并进一步量化。如对法官助理可以设置庭前调撤率、司法辅助工作完成率等指标等指标,对书记员可以设置庭审记录准确率、卷宗装订规范率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激发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审判质效考核的建议

(一)确定科学的指标权重。审判质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的设定应当科学合理并且尊重司法规律。上诉率、民事调解率、行政和解率指标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办案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具有评价考核的必要性,但上述指标皆与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及权利行使有关,法官即便是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也无法完全掌控。可以考虑取消上诉率指标,以维护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诉权。适当降低民事调解率、行政和解率的权重,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使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的贯彻自愿原则。这也体现出司法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二)指标因地区差异而定。审判质效评考核指标体系应具有通用性和相对性,既反映审判工作的共同特征及可比性,又考虑个性特征及差异性。建立推广全国或全省统一适用的审判质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情况下的实质公平。比如,调解率在中西部地区,或同一省分内的边远地区可以给予较高的要求,而在东部沿海地区或同一省份内的城市地区适当降低对调解率指标的要求。而对于执行标的到位率指标,由于在经济社会落后地区人们的履行能力有限,远不及经济发达地区,该项指标的要求应适当降低。

(三)理顺审级监督的关系。可考虑将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进行合并,统一为“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并通过对改判和发回重审原因的区分,对不属于一审或原审法院错误的改判或发回重审,不计为下级法院负向评价指数,更有利于下级法院更好的接受上一级法院裁判和正确评价法院的工作。同时,应适当增加上一级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审判质效考核指标,鼓励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该改判的必须改判,该发回的无顾虑的发回,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防止审级监督乏力和缺位。

(四)建立司法人员“约束-激励”机制。在实行审判团队的办案模式下,审判团队成为最小的办案单位,不同审判团队的案件质量和效率存在差异。可以考虑合理配置审判团队内部人员组合,形成同类案件的审判团队基本上“实力相当”局面,将审判绩效与绩效工资挂钩,加大对审判团队的绩效奖励力度,激励审判团队多办案,办好案。

 

此外,任何的管理都必须考虑管理成本的问题。现行审判质效考核体系日益依赖计算机网络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建设和运用。设备的更新、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等需要较大财力、物力投入,加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在此种情况下,应探讨建立既方便审判管理又方便一线办案的经济适用、方便快捷的指标数据统计工作机制,确保审判质效考核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责任编辑: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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