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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看行政干预司法的影响
作者:邵万红  发布时间:2016-01-19 09:40:39 打印 字号: | |

简介:清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九(18731128日),一名豆腐店帮工葛品连因病暴毙。作为一个没有任何身份地位的伙计,类似事件在我们生活中经常上演,人们早已司空见惯。然而,次日他的身体出现的异样症状(详后)使得其母开始怀疑他的死因,与亲友商议之后,他们报官请求官府验尸。最终引发了一场震惊中外的案件,此案涉案人员之多,牵扯官员之广,均举世罕见。成为晚清四大奇案之首,在至今近140年间为人们广为传颂。此案错综复杂,引起了广大人士的反思,本文试图从行政干预司法的角度对此案进行一点粗浅的分析,权做引玉之砖。

一、案件起因

本案主角为杨乃武与小白菜。小白菜本名毕秀姑,父亲亡故后由母亲带她改嫁余杭县的木匠喻敬天,后来嫁给了豆腐店的帮工葛品连。二人婚后无房,葛品连之母沈喻氏便以每月800文的价钱向当地举人杨乃武租赁房屋一间,让其夫妇入住。杨乃武为浙江余杭县人士,于同治十二年考中举人。其家以养蚕为业,家境小康。

小白菜在家中整日以诵经度日,而其识字不多,常向杨乃武请教。杨乃武夫妇深喜其聪明伶俐,常留小白菜在家吃饭。小白菜亦不避嫌,与大其十六岁的杨乃武往来亲密。日久,便传出二人有奸情,葛品连几番查找都未查到把柄,然而积毁销骨,葛品连夫妇便令觅房屋居住了。

同治十二年十月九日,葛品连身体不适回家,当晚暴毙身亡。次日,葛尸体的口、鼻中竟流出血水。葛义母冯许氏怀疑其子被儿媳下毒害死,于是请人写好呈词,次日清晨送往县衙。

余杭县知县刘锡彤在调查过程中听闻杨乃武与小白菜有染,便主观认定二人因奸情毒害葛品连。兼之仵作沈祥验尸过程中极不严谨,并未按规定以皂角清洗试毒的银针,便认定葛是砒霜中毒而死;尸体口鼻出血也记录成了七窍流血。基于这样的认定,刘锡彤要求小白菜供述其与杨乃武因奸情而谋害亲夫的罪名。在小白菜拒绝之下,刘锡彤对小白菜进行了严刑拷打,最终不得已承认了刘锡彤所认定的事实罪名。

十月二十日,刘锡彤向杭州知府做了报告。因初审过程中杨乃武因举人身份无法用刑,刘锡彤无法得到口供。经杭州知府陈鲁、浙江巡抚杨昌浚上书同治帝,经同治批准后,革去了杨乃武的举人身份。十一月初六,陈鲁对杨乃武不加询问就进行了严刑拷打,大刑之下,杨乃武无奈招供。陈鲁随即依据《大清律例》宣布了杨乃武斩立决、小白菜凌迟处死的决定。同年十二月二十日,杨昌浚将此案上报朝廷,只待秋审之后正式结案。[1]

中国古代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并未有划分的意识,地方官员完全掌握着该辖区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就本案而言,葛品连死后,知县刘锡彤一人需要承担对于此案的侦查、询问、审判等诸多职责。然而,由于当时的人力、财力、及科学水平的限制,刘锡彤本人很难收集到确凿的铁证以证明杨乃武与小白菜无罪,对于主观口供的依赖就在所难免。命案发生后,民众对于本案的关注也无疑成为了知县本人的一大压力(可能影响政治前途),且因为平日里杨乃武与小白菜二人早有通奸传闻,判决二人通奸谋杀亲夫更似是一种民心所向。刘锡彤很难有时间和精力查询到客观事实。更为复杂的是,一起命案的发生到侦破,往往上级机构给下级侦破的时间相当短,侦破时间过长会影响刘锡彤本人的仕途(这点可以从本案的发生到小白菜招供仅两日,经过一番上奏剥夺杨乃武举人身份,再到判决,前后也不到一个月可看出)。因此即便刘锡彤发现疑点,也很难对案件进行细密的侦查(这点从杨昌浚在上报前派出候补知县郑锡?跞ビ嗪及捣茫?敝:虿共莶莸鞑橐环?媳ê螅?畈?2⑽醇绦?肪恳部梢钥闯觯?M?保?菟樟?淌诘姆治觯?泄?糯?桓龃砦蟮男?斜煌品?母怕式?跤谇Х种?换蛲蚍种?唬??桓霭讣?薹ㄕ炱扑?贾碌恼?我蛩亍⒁蛑卫聿涣Χ?纤褪送镜母怕试嘉?/SPAN>20%[2]将心比心,我们如果站在知县刘锡彤的角度去处理此事,也很难得出与其不一样的结论。

我们不难看出,正是由于体制的弊端使得类似冤案的产生具有了普遍性。清朝政府无疑是意识到了这一点,为了使得这类案件有机会得到公正的处理,他们设计了京控制度试图使这类案件昭雪成为可能?然而这种制度究竟有多大作用?我们拭目以待。

二、京控制度

京控,即在各省案件经督抚审理后结案后,当事人或其亲属认为原审审断不公,得向京师各部院衙门呈控。[3]然而,京控程序的启动需要先向官府逐级提交诉状,不被受理之下才可以提起京控,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规定:

凡军民词讼,皆需自下而上陈告。若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刑律·诉讼·越诉》规定:

军民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县衙控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如未经在本籍地方及该上司先行具控,或现在审办未经结案,遽行来京控告者,交刑部讯明,先治以越诉之罪。[4]

京控制度类似于今天的上访制度,我们从现实生活中也可以看出上访难度之大。这种难度来自于多方面:从本案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杨乃武案虽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甚至得到了江南药王胡雪岩的资助,由其妻上京控诉。即便如此,本案完结时也将杨家从本来的家境小康变成了家徒四壁。普通人就更不必说,且即便成功提出申诉,是否能得到解决也很难说。且京控类的案件程序极为复杂,以清代5%~30%的识字率而言[5],普通人根本很难知道如何去进行京控。因此这种制度在实践中会被百姓选择的概率是十分低下的。

京控制度虽然在名义上归皇帝亲审,实践中通常是由于刑部指派官员进行审查,由于各种原因,刑部官员对此常常也是发回重审,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如果将这种司法案件转化为政治案件,真正得到皇帝本人的关注,冤案得雪的概率就会增加很多。杨乃武毕竟举人出身,且有过帮人写诉状的经历。在本案中他亦采用了如下做法。

杨乃武还在狱中时,其妻小詹氏即向杭州各衙门申诉,均未得到重视。同治十三年四月、九月。小詹氏及杨乃武之姐叶杨氏两度带着杨乃武的翻供材料进京控诉。第二次申诉的材料还发表在了《申报》上,使得本案从此开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案件传到京城,刑部给事中王书瑞上奏皇帝,请求皇帝派专员查办此案,并由杨昌浚负责杨乃武与小白菜的人身安全。这封奏折得到了慈禧太后的批准(一说皇帝本人),命浙江学政胡瑞澜复审此案。

然而在复审过程中,由于杨乃武为洗刷冤情极力污蔑小白菜,导致证词前后矛盾,将案件变的复杂。而杨乃武污蔑小白菜所捏造的事实又恰恰被胡查明,胡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而在上报的奏折后面,他又附了一份揭露杨乃武及参与申诉的亲属有过错的《招册》作为维护原审判的证据。

这个判决得到了很多朝廷官员的支持,但亦有很多反对的声音。反对声音首先源于江浙籍的官员。他们认为,胡瑞澜平素与杨昌浚交好,且胡本人此前并未审理过案件,案件本身还有很多可疑之处,不能定案。对于江浙籍官员而言,如果杨乃武因奸同谋确有其事,那么江浙籍官员都将因此蒙羞。鉴于此,以浙籍官员汪树屏(此人为杨乃武的同年,同乡)为首的十八省浙籍京官联名上书,要求对此案重审,这些浙籍京官几乎涵盖了吏户礼兵刑工和内阁等所有部门。而浙江仁和县武举夏缙川亦基于同乡之情找到其兄,并连同了本案的另一个重要人物,刚刚升为刑部右侍郎的翁同?。

如此一来,此案已然从一宗简单的司法案件演变成了一起政治事件。以胡瑞澜、杨昌浚为首的参与此案的官员自然希望将杨乃武除之后快,他们极力主张维持原判。另一边,所有浙籍的官员以及翁同?(甚至有资料说连丁宝桢亦参与到此案)等官员(或为正义,或为名誉)不遗余力的为此案平反。

我们看到,由于杨乃武的举人身份所牵动浙籍京官,以及《申报》连续三年对此案的详细关注,使得本案已然成为一宗个案转化为奇案。不同利益集团的相互博弈,使得本案的处理对于光绪以及慈禧太后而言,都将是一出巨大的考验。

三、行政干预司法的影响

翁同?很快组织了一批官员开始着手对于本案进行调查。光绪二年十二月九日,刑部在北京海会寺开棺验尸。经仵作检验,葛品连周身尸骨均呈黄白色,证明其生前非因中毒而死。在场的刘锡彤以及原验仵作沈祥不得不认可了这一鉴定。而沈祥在讯问之下交代了他未用皂水反复冲洗银针这一事实,杨乃武与小白菜确系冤枉!

这一结果的得出使得光绪、慈禧太后大感宽慰,在当时统治阶级内部矛盾重重的时刻,统治者太需要一个机会来整顿吏治,以缓解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我们看到,案件结果大白于天下,光绪、慈禧太后对此案的处理手段可谓异常严厉[6]

正如有学者所说:慈禧太后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及独揽大权,她有意排挤汉臣,打击地方势力……慈禧太后惊闻后,则视此案为斩除异己的良机,明里暗里有意扩大参与案件审判的官员范围,增强审判力度,然后通过平反该冤案以打击参与审判的某些湖南籍官员。因此冤案得以昭雪,派系斗争、最高统治者的意志等制度外因素起了主导性作用。[7]

如果我们站在司法独立的角度上再次审视此案,我们可以似乎可以看到行政干预司法所产生的严重影响。

首先,京控设置的初衷是维护社会的正义,当司法判决不公正时,给予了受害人一个方向,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控诉。显然这个制度本身就充满了对于司法判决的不信任。我们为什么不能从完善司法体系入手去解决此类问题,而需要靠行政权力的介入方才可以维护正义?毕竟京控制度能解决的只是个案,是治标的办法,解决司法本身存在的问题才是正途。一旦行政权将案件解决,会使更多的民众相信行政权而忽视司法权,法律的公信力将受到打击。伯尔曼说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不信司法而信行政权力,那么公民的权利将更加得不到保障。如本案中,明显是知县刘锡彤的失察导致了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的发生,然而最终解决此案的还是行政权力的介入。本案本称为奇案不正是因为类似普通的案件都得不到解决吗?这也可以解释当今社会上访事件与日俱增的现象,政府部门侵普通百姓的权利,百姓却一定要找政府机关去维权,试问此等权利将如何维护?

其次,根据权力制衡学说,行政权是需要靠司法权来制约的。当司法权无法制约行政权时,行政权就会演变成绝对权,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种腐败恰恰是无法避免的,因为它是行政权一家独大的必然产物,它无法根除且会愈演愈烈,从而动摇国家根本。如本案在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只要官员肯秉公执法,都不会造成最后这般巨大的影响,然而官官相护,结党营私,使得本案一拖三年而无法解决。是的,以行政权制约腐败无疑是一种以暴制暴的行为,这种行为只能导致暴行的滋生和蔓延。自本案以降至今,无数类似的事件在我们身边重演,如佘祥林杀妻案、麻旦旦处女嫖娼案等等案件,不正是向我们说明了靠行政权力的自律是如此的苍白无力吗?

再次,此类案件的解决最终依靠不是正常的司法途径,而是依靠无数利益集团的博弈的结果。无数各怀鬼胎的利益群体来解决需要公正的案件,我们如何能够得到普遍的正义?如徐忠明教授所说:这种非制度性因素的介入,不仅会扰乱司法程序的正常进型,而且也会严重破坏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最终影响正义的实现与社会秩序的安宁。结果对于正义的诉求蜕变成了原被两造告的各种资本的较量[8]当案件似乎透出正义的曙光时,会产生无数杜周[9]式的人物对于司法随意解释。如本案中刘锡彤在案件审理中并无受贿之嫌,亦完全按照当时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其过失仅在于失职,而这种失职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法律的环境下在所难免。[10]但我们看到在本案结审时,皂保等刑部官员对于此案的审理意见为亦革除余杭知县刘锡彤虽无挟仇索贿情事……仅此失入死罪未决本律拟徒,疏觉轻纵。应请从重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年逾七十不准收赎[11]这无疑多了几分墙倒众人推的意味。在杨乃武案公正解决的背后,如知县刘锡彤类似的官员呢?谁来为他伸冤?

最后,强权干预司法的审理,还可能导致政治借题发挥,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进行捕风捉影,用正义的外衣来对于人民甚至于官员进行屠戮。而事情一旦发至此,将成为全民的灾难。如公元1768年波及的妖术恐慌,虽然后来种种证据表明,这场恐慌完全是民间以及官方以讹传讹的行为,但即便如此,仍然牵扯了许多百姓无辜入狱、大量官员被降职、罢官。实质只是乾隆皇帝的借题发挥,借机对官场进行洗牌,叫魂一事纯属子虚乌有。[12]我们庆幸在本案中,官员的清洗对于本案的公正审判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但谁又能保证,在政治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在行政权能够强制干预司法审判,甚至司法体制的时候,这样的情况不会再次发生呢?

 

 

 

 

[1]赵晓耕:《大衙门》,法律出版社20079月第一版第160~174页;王策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8

[2]苏力著:《法律与文学》三联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第130~131页、第163

事实上在明清两朝,官员的俸禄极低。而仵作更是几乎毫无俸禄,收入仅够夫妻二人一天一顿饭。因此我们很难苛责本案中仵作的不尽忠职守。也正因为此,造成了本案的悲剧。参看陆永棣《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揭秘》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1

[3]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月版第214

[4]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7月版第97

[5]参见注98

[6]王策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见注16页、第108

[7]陈翠玉《清代刑事司法实际透视——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评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二期

[8]参见注107

[9]刘星:《古律寻义》20003月版第11~14.

[10]杨昂《杨乃武与小白菜:清季法官的心理分析》载《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5年第二期

[11]参见注104

[12]孔飞力:《叫魂》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年版

 

责任编辑:邵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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