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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作者:留坝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连成义  发布时间:2014-09-24 09:50:16 打印 字号: | |

 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集中、独立地监督法院工作,促进法院依法审判,可以达到树立国家权力机关权威和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的目的。

关键词:监督  监督权  依法审判 

    一、宪法框架下人大与法院的关系

    (一)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的关系。各级法院主要成员由同级人大选举、任命,并据此依法独立开展审判工作,在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方面对人大负责。

     (二)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关系。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而法院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以发挥法律的价值和功能。

    (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这种监督关系的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审判权行使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

    二、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乃至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司法独立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可能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司法独立是脆弱的、靠不住的,接受人大监督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履行宪法职责。人民法院接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依法履行义务。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实质上是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体现了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性这一宪法根本原则,这种监督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

    (二)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与时俱进的要求。法律本身有其时代性,一定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从来都带有当时的思想、观念和政策的印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求法院的工作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实现“让人民群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人大作为人民群众的权利代表机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法院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人民所赋予的审判权,才能做到严肃执法,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有机结合。

(三)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障司法公正。人大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历史证明,掌握权力而不受制约,必然滥用权力、走向腐败,共产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和腐败不相容的。毛泽东同志早在中国革命胜利前夕就指出,我们党与历代王朝相区别,能够跳出始兴后衰、政怠宦成、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因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就是监督。人大监督正是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推动民主法治进程极为重要的制约机制,通过人大监督这种有效方式,有利于帮助法院纠正失误,挽回影响,提高人民法院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在全社会得到实现。

三、当前人大对法院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

   (一)在人代会期间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年度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法院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对法院重大工作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监督,此种监督方式有效保障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

(二)执法检查。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可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通过检查纠正错误、总结经验,保障法院公正司法。

(三)质询。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符合法定联名人数的,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法院的质询案,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者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四)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任命的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当前法院接受人大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人大虽然有上述种种监督法院的措施,但由于我国法治化历程还不长,人大监督法院的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在后续工作中予以完善。

    (一)法院过于重视每年工作报告是否能在人大会议顺利通过,而对日常工作中接受人大监督的认识不足。据报道每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工作报告顺利通过,立案庭、民事四个庭、刑事五个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执行局等庭室均有人员投入到两会工作中,他们出现在人民大会堂、代表驻地、审议现场等各个场所听取代表的意见。他们都有一份指南,上面写着去年社会热点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官方口径,除了热点案件,这份指南上还有代表过问案件的详细目录:哪个团,哪个代表,哪个案子,现在到什么诉讼阶段,一目了然。

    从上述报道的细节描述可见,法院对每年工作报告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但是每年两会一结束,法院继续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意识与对每年工作报告的重视程度相比,有明显差距。这也与人大常委会要求法院进行专项工作汇报的制度性建设尚不完善有关,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人大的个案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平衡尚无制度性保障。由于司法工作的特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因此,人大监督必须以尊重审判独立为前提,将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降低到最低,在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下实现两者的平衡。20077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了听取工作报告、质询及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并赋予人大代表向法院进行个案监督的方式。可现实中,存在一些越位监督、违法监督的做法,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做决定的方式,直接判定某起案件的事实,直接处理某种法律关系,否定法院判决,有的人大代表直接将案件递交给最高院工作人员。如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河南代表团有一个代表一口气递了几十个案件,令接待人员目瞪口呆。根据历年的情况,代表们现场提交的案件总数,少则几十件,多则百余件。有的代表对个案不满,直接说如果投票日之前不跟他解释清楚,他就直接投反对票,还会动员周围的代表一起投。代表关注的案件有时在县市一级法院,最高法院会连夜电召案子的承办法官,询问案情的进展,必要时承办法官会赶来北京,当面向代表解释。

    人大代表的上述做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纠正某些冤假错案,但是这种利用代表身份为个人关注的案件行方便之门的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组织程序,而其最大的伤害就是对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甚至可以通过人大组织调查委员会,对特定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查、询问,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不能直接代替法院去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更不能利用代表身份为自己案件大行方便,这也是一种特权意识的体现,不符合人大代表的定位。

 (三)人大监督法院的制度在群众中的知晓度不高。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当事人提及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方式有意见,但却不知向哪个机关投诉,不知道哪个机关可以监督法院。甚至有人认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只有找政府才能解决,这也造成了目前上访率较高的问题。上访者中间包括一部分对法院失去信心的群众,他们更倾向于向当地政府首长反映问题,这除了多年来“青天”意识的影响外,也包括人大可对法院进行监督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懂有这么一条途径去监督法院的工作。

    (四)人大监督的力度仍需提高。由于人大监督法院的力度问题,很多人对人大的监督心存疑虑,人大监督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当前,部分“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兼任人大代表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领导干部兼任人大代表较普遍,导致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多停留在批评建议上,损害了人大监督的权威和形象。如2010621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缤因其妻子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被当地法院受理,而穿着法袍去湖北省高院上访的事件。该行为虽然极端,但起码能反映人大监督的力度还不够足,连法院法官也选择向上级机关上访的形式维权,而不是向同级人大投诉,要求人大行使监督权。

    五、完善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建议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如何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从而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人民法院应立足于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的基点,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定期报告与不定期报告相结合,全面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书面报告与口头报告相结合,除了每年认真做好人代会上的法院工作报告外,在人大闭会期间,对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法院工作重大部署、重大活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均应及时报告,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或队伍建设每年确定一项重点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专题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的,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通过这些措施,使法院工作自始至终置于人大的有效监督之下。

(二)建立代表联络制度,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性。要加强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建设,配备专门人员,在开展与人大代表联络上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变被动联络为主动联络、变单一联络为多样联络、变局部联络为整体联络,走出与代表联络的特色之路。要组织开展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动,加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联系、理解与沟通。以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每年就重点工作的安排、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及时听取人大代表对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将法院的阶段性工作情况、重大工作改革情况、开展“清积”等专项执行的情况介绍给代表,听取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代表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登门走访、赠送有关材料等形式,主动征求和搜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改进落实,及时进行反馈。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提供方便,事先积极邀请,并专设人大代表旁听席,拉近人大代表与法院干警之间的距离,较好地实现了人大与法院的良性互动。

(三)完善工作监督制度,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效性。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根本目的是要通过监督取得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上的实际效果,因此,要建立对人大提案、建议、意见和人大转办群众来信的专人督办督查制度,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遵循交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总结等程序高效办理。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就一些案件作出的批复,实行专人负责,限期办理。对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质询,及时、准确、严肃答复,主动赢取人大对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坚持做到受理快、查处快、汇报快,保证人大交办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办理好交办事项或案件的同时,要深入思考人大监督个案的侧重点是什么?通过个案监督进一步发现法院审判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在制度层面上推动法院工作不断改进。
     
总之,人民法院要摆正位置,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理念,完善制度,改进措施,自觉置身于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指导下,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政治部 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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