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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群众路线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留坝县人民法院代院长 连成义  发布时间:2011-11-30 17:09:33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在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百姓纠纷上不是一把“万能钥匙”,但其每年都处理和解决百万起民、刑及行政案件,从某种程度上讲,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都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满意度也逐年提高,这一切都无容置疑。但“信”访不“信”诉的社会异常现象依旧存在,上诉率、申诉率、申请再审率依旧居高不下,司法的公信力受到来自不同力量的冲击,其形势不容乐观。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干警,几十年的

工作历程让我明白——走群众路线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司法公信力遭受置疑的原因

  (1)群众对司法的不理解。我国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不仅仅带动了社会经济的热潮,同时在社会转型期,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各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甚至在自然人、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利益纷繁复杂,如利益之间的平衡状态遭到破坏,在穷尽各种解决方式依旧无法解决后,人们必然会诉至法院。加之普通民众对司法工作给予了较高的期盼,一旦,其请求穷尽司法程序后依旧没有得到解决或者结果不能满足其愿望的话,他们便产生一种错误的想法——这所有的一切均因法院工作不力所致,将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转嫁于法院。

  (2)民意无法通过合法渠道渗透司法审判。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有介入司法活动、表达对特定事件的看法和想法的权力,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并建立相应的机制来确保该权力的实现。当民众的想法在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尊重或者其表达想法的渠道受到阻碍时,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将会受到冲击。特别是在重大公共事件上,如果社会群众的舆论声没有合法的渠道渗入司法审判,一旦司法审判的结果同大多数人的期待值相差甚远或者不符合大多人的愿望,加之,普通群众又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在此情况下,社会公众必然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3)部分干警素质较低,缺乏群众感情。这里所涉及到的干警素质不紧紧单指业务素质,同时更注重政治素质。尽管各级政法机关从上至下每年都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但现实中,仍有少数干警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对待当事人态度蛮横、出言不逊,伤害群众感情,损坏司法形象。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典型案例开展司法作风警示教育》的通知中,宁夏某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干警在接待当事人时出言不逊,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这种素质偏低、缺乏群众感情的干警,其不注重与群众进行感情交流的行为给司法形象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冲击司法的公信力。

  二、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价值理念基础

  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我们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王胜俊院长就任首席大法官后强调“司法裁判必须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从这一点上讲,司法工作要走群众路线显然是不能被忽视的。

  (1)走群众路线是贯彻执行“三个至上”与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要求。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的事业之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的重要观点,鲜明的指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身具有彻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就是身体力行的践行“三个至上”的具体表现,是法院工作体现人民性的根本要求。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中又明确指出,人民有依法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与文化事业的权利。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该《意见》使得“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最终得以确立并成为共和国法官共同的价值信仰。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要求人民法院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脱离群众路线的司法工作不可能真正体现为民的宗旨。“三个至上”与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为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坚实的政治理论基石。

  (2)走群众路线符合宪法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告诉我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同样属于人民。同时《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工作,监督司法工作是《宪法》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3)走群众路线是对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我国的司法工作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确立走群众路线的大原则,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模式”,这种注重调查、调解,注重民意的审判模式就是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新中国成立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所确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体现。几十年栉风沐雨,我国的司法工作更加民主与完善,科学化、人性化、系统化更是新时期司法工作的亮点。这一切成绩的取得,都是司法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结果。

  三、走群众路线提升司法公信力

  (1)走群众路线实现司法公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指出:“专业化、精细化的司法运作,会使审判工作逐步被职业化的法官垄断,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工作的封闭性和神秘化。司法公正的实现仅靠文本和制度是不行的,仅靠司法部门关起门来司法也是难以实现的,靠少数人去实现更是不可能的,也是靠不住的,往往会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在我国,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紧紧依靠一些知晓法律的法官、检察官和学者是不能实现国家法治的。民众的参与才使得国家的法律被广泛知晓、认识、传播并运用,国家的法治才能一步步得以实现。以留坝县人民法院落实的“审判五进”活动为例,审判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开庭,通过公开受理、审理、宣判及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得我县群众的法律常识知识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对法律的规定有了初步了解,对法律文书的判断已有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的判断。即使最终的裁判结果没有得以实现,民众也不会将这一切误认为是法院工作不给力的结果,不会将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转嫁于法院。相反,随着民众的参与,他们开始相信、理解、贴近法律,由此破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提升对司法工作的信赖。

  (2)走群众路线为民意渗入司法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与路径。人民群众之所以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合理怀疑,从根本上讲,在于民意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和路径渗入司法审判中,也就是说,在司法领域他们丧失了话语权。走群众路线恰如其分地解决该疑难问题,以陕西省高院推行的“征询旁听公民对裁判的意见和建议活动”为例: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底,陕西省三级法院共对18985件案件开展了征询意见和建议工作,累计有27639名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4696条,其中被采纳2069条,采纳率为44.06%;旁听公民还积极参与案件调解,促使7846件案件得到调解(安东院长访谈录--2011年陕西省预备法官培训学习材料)。随着民意不断渗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的话语权得到了保障,司法裁判的结果真正体现了民意,这一切自然而然地带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走群众路线增强群众感情的认同。走群众路线首先要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各级党政机关和干部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到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这不仅仅是对普通公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是对人民法官提出的要求。人民法官只有重视从感情上切近群众,树立人人平等,主动拉近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人民群众才会尊重我们,相信我们。以全国法院系统及中央政法委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为例,全国法院陆续开展的此类活动,就是要求全体干警务必树立群众观念,树立亲民、爱民、敬民意识,把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作为我们一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杜绝对人民群众态度蛮横、语气生硬、作风粗暴等严重削弱司法公信力的不良现象。随着活动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攀升。以汉中地区为例,2010年全市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2.59%。(2010年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汇报材料)

  (4)走群众路线能促进“案结事了”,实现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能够弥补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上的不足。专业的人民法官注重从法律思维、法律规定上分析、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对当地的习俗、民风往往忽略不计。人民群众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了解民情,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与人民法官的法律思维形成互补。同时人民群众之间无论在感情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有一种天然的认同感,群众对当事人作出的劝导和解释容易接受。案件审理期间,通过走访群众并要求其参与司法活动,通过充分发挥群众天生的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能够防止矛盾激化,让纠纷在互谅互让的氛围中得到化解,最终实现和谐司法。以汉中地区为例,2010年全市法院案件调解率为66.02%,比五年前上升了6.9百分点,部分法院超过70%,其中留坝县人民法院的调撤率为72%。(2010年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汇报材料)

  古语曰:求木之长,必先固其根;欲流之远,必先浚其源。走群众路线、树群众观念,让群众参与司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赢得群众信赖必然选择。
责任编辑:留坝县人民法院代院长 连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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