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审判研讨
浅谈民事案件的调解方法与技巧
作者:勉县人民法院 唐浩远  发布时间:2011-03-02 09:33:39 打印 字号: | |
  民事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在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导致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得案件的调解率有所降低,因判决过多而引发的涉诉信访、上访案件也日益增多,从而造成了案结事未了,出现了许多社会不和谐因素。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民事调解工作仍应作为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善于运用调解机制,做到少判多调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

  那么如何做到成功调解呢?作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基层法官,在工作之余,我认真回顾了自己的调解经验,归纳了几个调解方法与技巧,希望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供读者参考。

  一、利用双方当事人亲属调解法

  此种调解方法多运于婚姻家庭纠纷及亲属间的侵权纠纷等。因为亲情容易感动人,那种血浓于水的情感是任何事物难以阻挡的,双方当事人面对亲情,内心必然会发生感应和变化,邀请双方亲属到场调解,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法庭的多起此类案件均是在邀请双方亲属参与下成功调解的。例如我今年成功调解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反诉原告)宁某系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之弟媳,两家相邻居住,平素关系较好。2009年5月10日,宁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纠纷中双方各有损伤。该纠纷经村组织多次调解无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宁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审理中宁某提出反诉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处理该案时我考虑到李某与宁某系叔嫂亲属关系,两人的矛盾处理不好,必然影响李某与宁某之夫之间的兄弟关系。为化解矛盾,我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但双方都是叔说叔有理,嫂说嫂有理,各不相让。在这种情况下,我转变思路,通过做宁某之夫的思想工作,进而利用宁某之夫与原、被告双方的特殊关系,让宁某的丈夫作自己哥哥和媳妇的思想工作,最终使李某、宁某均认识到自己在纠纷中存在错误的地方,各自当庭向对方赔礼道歉,并表示愿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并从此握手言和。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促进了家庭和睦,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双方当事人及当地群众的好评。

  二、邀请有关单位领导及基层组织负责人参与调解法

  此种调解方法多运用于婚姻家庭纠纷及邻里纠纷等。因为单位领导及基层组织负责人有较高的威信,受到当事人尊重和认可,说话比较有分量和说服力,容易让当事人接受。如我调解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尹某(反诉原告)系被告舒某之妻,原告彭某与二被告系邻居,平素关系不睦。2010年1月21日下午4时许,原告彭某与被告尹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后被他人拉开,约下午5时许,被告舒某去质问原告彭某时用铁锤打在彭某的头部,原告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审理中被告尹某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承办该案后,通过了解得知双方已是第三次发生打架,矛盾已非常激化,由此我认识到本案处理不好可能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不能就案办案,要设法以本案的处理来化解双方的矛盾。于是我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在5个小时的调解中通过给双方讲解法律及背靠背的做工作,但无任何结果。庭审中我再次主持双方调解,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着重从思想上、感情上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和隔阂,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对抗,但双方仍然差距很大。经过冷静思考后,我改变了调解策略、方法,邀请镇司法所长和村党支部书记及调委会主任参加,组织进行第三次调解,最终双方认识到各自的错误,冰释前嫌,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的成功调解,使双方多年恩怨一朝化解,做到了案结事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抓住案件切入点,辩法析理,就案讲法调解法

  该种方法是指抓住案件的突破口,辩法析理,并用已有的典型案例和本案对比,让双方当事人看一看,比一比,量一量,对号入座,以此说服当事人,以达成调解。例如我调处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张某某(女方)已是第二次起诉与被告被告王某某(男方)离婚,审理中被告王某某明知若离婚,按现有证据其得不到什么财产,所以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如果离婚原告必须给其财产折价款15万元。同时还多次扬言,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就去闹原告,让原告不能好过,案件陷入僵局。我考虑到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调解和好已不可能,如果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与法律精神不符,如果判决离婚,按照现有证据证实的财产状况,被告又得不到什么财产,而且此案存在恶性隐患,稍有不慎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如果原告能给被告一些经济补偿,就可以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于是开始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给原告多次讲情理、讲法理、讲道德,最终原告同意给被告一些经济补偿款。之后又多次给被告做思想工作,给其讲法律,讲其在本案中的不利之处,以其他案例给其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其结合案例对自己的案件重新思考,并对其暴力思想倾向进行开导,终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由张某某给王某某找补人民币70000元。最终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处理都表示满意。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而且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发生。

  四、单刀直入,明确法律关系性质调解法

  此种调解方法适用于法律关系模糊、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的案件。对此类案件,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单刀直入,直接告知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定性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不利之处,最后才有可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如果不告知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其就会对案件定性认识错误,是不可能调解成功的。如我成功调解的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原告陈某主张其受雇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为其所属村民安装自来水设施时受伤,要求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其经济损失,而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却辩解其与原告系承揽关系,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而通过现有证据来看,本案确属雇佣关系而并非承揽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就直接告知被告本案系雇佣关系,应当予以赔偿,后被告在认识到自己的不利之处后,主动要求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本案中如果不及时告知被告法律关系的性质,被告就会对自己的主张期望过高,并幻想自己不会赔偿,那么本案也就不会调解成功。

  五、深入现场调解法

  对一些人身权纠纷、相邻权纠纷及土地使用权纠纷等案件,法官应亲自到纠纷发生地审理和调解案件,这不仅有助于全面了解案情,进而对纠纷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且还便于与当地群众联系,倾听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并让当地群众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更有利于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对抗,也有助于纠纷的和平解决,容易促成调解。同时深入现场审理、调解案件,通过辩法析理,对群众也是最好的法治宣传。我庭的多起此类案件就是深入纠纷现场调解成功的,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总之,民事案件的调解实质上就是以法、理、情的统一,针对不同情况,运用有效方式说服双方当事人,让其能够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使官司达到双赢。调解方法与技巧不必局限于一种或几种,要根据案件的特点,灵活运用。笔者所说的调解方法仅仅是众多方法中的几种,随着社会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要求我们法官要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拓宽调解思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使纷繁复杂的民商事纠纷得以妥善化解,达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最终把调解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相统一,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 
责任编辑:金庆
友情链接